任何事物都有其固有的本性,商标也不例外,了解其本性是为了更好的掌握其本质,从而达到充分的认识与运用。整部《商标法》总共七十三条,紧紧围绕商标与商标权而制定,其中又深深体现了商标的显著性、有效性、地域性与动态性,今日将本人对商标四大性的理解做进一步阐述,希望能对更多的知产界同仁与企业了解和掌握商标有所帮助,为企业发展品牌提供借鉴。
一、显著性
商标的本质是区别产品的来源,其起源也是源于区别商品来源的不同,商标最早起源于符号,从符号的角度可以说商标就一种符号标记,但不是所有的符号标记都能作为商标使用,更不是所有的符号标记都能申请商标注册保护,例如简单的一两个阿拉伯数字,简单的一两个英文字母,简单的几何图形等就不能申请商标注册,但如果对其加以设计创意、赋予其特有的形状又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例如LV箱包,L&D陶瓷,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创意设计而使本来没有显著特征的符号标记拥有了显著性,从而有了区别产品来源的功能,符合了商标的本质。《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这两个条款均对商标要具有显著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而且是两个条款都同时提到了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显著性问题,这在整部商标法是极少有的,可想而知显著性作为商标注册保护的重要性,另外《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显著性的重要地位。
二、有效性
有效性即时效性,《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本条款对商标的有效期限做了明确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商标的有效性,同时《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本条款也间接的表述了商标的有效性,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可以理解其为“死掉”的商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其有效性,笔者认为该条款的制定是有理论依据的且符合《商标法》第四条的立法精神的,汉字是我们的母语同时汉字也是有限的资源,大量注册不使用必然导致资源的浪费更加导致想使用商标的企业无法申请商标注册。从商标的本质来说是区别产品的来源,其价值也是遵循市场规律,推动经济的发展,反之不使用的商标相对市场经济而言毫无价值,规定商标的有效性,其目的是引导商标的及时使用。
三、地域性
地域性也就是区域性,我们有效注册的商标只在大陆范围内受商标法保护而不包括港、澳、台,因为大陆与其共的是一部宪法,至于商标法各自有不同的规定,如产品出口到国外更是要申请国际商标注册保护,国际商标注册有单独逐一申报与通过马德里一揽子注册两种申报方式,在此不做仔细阐述。《商标法》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第二十一条“商标国际注册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从这两个条款看均体现了商标保护的区域性原则,古代的征战,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如今的商战,产品未动商标先行。
四、动态性
用动态的观点看商标非常重要,建议企业家们要像盯住孩子一样盯好你们的商标,每年因为父母的大意导致孩子走失或者被抢、被偷的惨痛事实举不胜举,同样全国每天都有大量的商标被无效、被撤销或者被抢注,也就是说商标不是一成不变的,今天你有效注册的商标或许明天就无效了甚至被别人所拥有,为什么要提商标的动态性,就是要提醒企业家们千万不要把商标注册证锁在抽屉里放置不管不问,一定要像看好孩子一样看好了。结合商标法,我们同样能找到商标动态性的法律条款,比如《商标法》第四十条关于到期不续展而注销其注册商标的规定,第四十四条关于无效宣告的规定,第四十九条关于注册商标成为产品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申请撤销(简称撤三)的规定以及十一条关于通过使用产生显著性从而使本不可以申请注册的商标达到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规定等等均体现了商标的动态性,充分了解与掌握商标的动态性,有利于企业在树立品牌的道路上少走弯路合理规避风险。品牌好比万丈高楼,而商标则是基石,没有牢固的地基哪有高立的大楼,所以树立品牌从保护好商标开始,保护好商标从看好商标开始。
综上,从商标的本质特性,即显著性、有效性、地域性和动态性四大特性理解商标与商标法,让我们从简洁的四个角度进入商标的本质看待商标,从而对其有了新的认识与知识点的掌握。写好商标文章,公益宣传商标,望更多知产界同仁们指正!
来源:合肥市神州商标事务有限公司(神州商标卢松杰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