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是政府对茶叶进行行政管理、扶持和服务等举措的统称。在古代,茶政主要包括贡茶、税茶、榷茶、茶马互市等内容。安化自古惟茶甲诸州县,历朝历代,莅任者无不以茶务为先、以茶政为重。
明清以降,安化及其所属之长沙府、湖南省(湖广行省),守斯土者尤重茶政,所谓“从前诸宪之殷殷筹划者,止此一事为重”(雍正八年苞芷园禁碑语)。古往今来,都有一些精干勤勉的地方官员,省时度势,推行惠政,民间至今铭记,也正是由于他们的这些惠政,奠定了安化茶叶产业兴盛达数百年的基础。
历代茶政,首重于茶叶之本真。安化因土质特殊、气候适宜、茶种优异、制法精良,故自古以来“唯茶甲诸州县”,历代周边草茶冒安化茶之名牟利者层出不穷,故欲理安化茶政,首在禁革野茶。据道光十七年安化九乡公立茶务章程(唐家观茶碑之一)刊载,自明万历时(1573-1620)通判林之兰等报请道台禁止外地野茶开始,清康熙四十三年(1704)谕禁,雍正八年(1730)示禁(原小淹苞芷园禁碑),乾隆廿一年(1756)、廿七年(1762)两次严禁,道光四年(1824)、十七年(1837)迭次示禁(原洞市、唐市等处禁碑),咸丰元年(1851)、四年(1854)又禁(水田坪永禁假茶碑),同治七年(1868)及光绪年间(1871-1908)多次革禁(水田坪永定茶规碑),民国八年(1919)以后更是时申禁令(东坪吉祥寺黑茶章程碑),见之于文字记载的禁令多达二十来次,平均每隔十来年就申禁一次。
从禁令的内容来看,雍正八年苞芷园禁碑首禁“外县茶贩子装载假茶混安杂卖”,乾隆廿一年对“不法之徒接收龙阳、益阳、武陵、新化等处野茶欺商”“示禁永革”,道光四年、十七年“行产客贩均不得搀和外来野茶,朦混发卖,倘敢故违。。。定即严拿从重究办,决不宽贷”,民国八年“外属野茶……应仍旧禁革,以免市伪欺商,有损标誉。巩(当今如字之误)地方有狡猾之徒,从外路运来野茶,将茶充助军饷”,可以说措词越来越严厉、措施越来越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