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szffzbzqyj@163.com等方式提出建议和意见。
《条例》规定,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茶产业相关的活动,适用《条例》。《条例》所称的茶产业包括茶树种质资源保护、茶园建设、茶叶种植、技术推广、加工贸易、品牌建设等相关活动。
并规定,省人民政府制定茶产业发展规划,并将茶产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茶叶主产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茶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区域茶产业发展规划。茶叶主产区由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省人民政府和茶叶主产区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茶树种质资源保护、生态茶园基地建设、茶叶清洁化加工厂建设、茶叶品牌建设、茶产品深度科技研发和人才队伍培养建设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茶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引导、规划布局和资金支持,鼓励市场主体依托茶产业、文化历史和自然风貌,建设城乡融合特色村镇,发展茶旅游休闲项目,促进茶产区三产融合发展。
在产品质量与监管方面,《条例》规定,茶叶主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茶叶质量安全的检测体系,加强对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茶叶生产经营主体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建立政府监督、行业自律、企业主责、消费者可查询的全省茶叶质量安全可追溯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