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茶的国家执行标准为《GB/T 22291-2017》,本标准规定了白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茶树的芽、叶、嫩茎为原料,经萎凋,干燥,拣剔等特定工艺过程制成的白茶。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22291—2008《白茶》。与GB/T 22291—200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调整部分引用标准;
一一增加术语和定义;
——产品中增加“寿眉”并规定相应的感官品质和理化指标;
一一理化指标中增加水浸出物指标。
本标准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3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杭州茶叶研究院、福建省裕荣香茶业有限公司、福鼎市质量计量检测所、福建品品香茶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天湖茶业有限公司、政和县白牡丹茶业有限公司、政和 县稻香茶业有限公司、福建农林大学、国家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茶叶流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翁昆、蔡良绥、潘德贵、林健、林有希、余步贵、黄礼灼、赵玉香、孙威江、张亚丽、 蔡清平、邹新武、朱仲海。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22291—2008。
白 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白茶的产品与实物标准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茶树Camellia sinensis (Linnaeus.) O.Kuntze的芽、叶、嫩茎为原料,经萎凋、干燥、拣剔等特定工艺过程制成的白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3 茶 磨碎试样的制备及其干物质含量测定
GB/T 8304 茶 水分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 30375 茶叶贮存
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
3术语和定义
GB/T 1448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白毫银针 Baihaoyinzhen
以大白茶或水仙茶树品种的单芽为原料,经萎凋、干燥、拣剔等特定工艺过程制成的白茶产品。
3.2
白牡丹 Baimudan
以大白茶或水仙茶树品种的一芽一、二叶为原料,经萎凋、干燥、拣剔等特定工艺过程制成的白茶产品。
3.3
贡眉 Gongmei
以群体种茶树品种的嫩梢为原料,经萎凋、干燥、拣剔等特定工艺过程制成的白茶产品。
3.4
寿眉 Shoumei
以大白茶、水仙或群体种茶树品种的嫩梢或叶片为原料,经萎凋、干燥、拣剔等特定工艺过程制成的白茶产品。
4产品与实物标准样
4.1白茶根据茶树品种和原料要求的不同,分为白毫银针、白牡丹、贡眉、寿眉四种产品。
4.2每种产品的每一等级均设实物标准样,每三年更换一次。
5要求
5.1 基本要求
具有正常的色、香、味,不含有非茶类物质和添加剂,无异味,无异嗅,无劣变。
5.2感官品质
5.2.1白毫银针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1的规定。
5.2.3贡眉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3的规定。
5.2.4寿眉的感官品质应符合表4的规定。
5.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5.4卫生指标
5.4.1 污染物限量指标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5.4.2农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5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试验方法
6.1感官品质
按GB/T 23776的规定执行。
6.2理化指标
6.2.1 试样的制备按GB/T 8303的规定执行。
6.2.2 水分检验按GB/T 8304的规定执行。
6.2.3 总灰分检验按GB/T 8306的规定执行。
6.2.4 粉末检验按GB/T 8311的规定执行。
6.2.5 水浸出物检验按GB/T 8305的规定执行。
6.3卫生指标
6.3.1 污染物限量检验按GB 2762的规定执行。
6.3.2 农药残留限量检验按GB 2763的规定执行。
6.4净含量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7检验规则
7.1取样
7.1.1取样以“批”为单位,同一批投料生产、同一班次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一致。
7.1.2取样按GB/T 8302的规定执行。
7.2检验
7.2.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和净含量。
7.2.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要求中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每年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如原料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出入时;
c) 国家法定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型式检验时,应按第5章要求全部进行检验。
7.3判定规则
按第5章要求的项目,任一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7.4复验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规定加倍取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产品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 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8.2包装
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
8.3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有防雨、防潮、防晒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贮存
应符合GB/T 30375的规定。产品可长期保存。